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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3-08-15 09: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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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文件發布時間:10月
申報名額: 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總產值超過5000億元的省(區)每年創建數量不超過5個(含上年未通過認定但保留創建資格的示范園,下同),其他省(區)不超過 3個,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超過2個,計劃單列市不超過1個。各地區申報創建單位應適度向貧困縣、“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縣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
申報主體: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原則上由縣級政府申報創建,隸屬于地市級政府的特定區域,可由地市級政府申報創建。
(1)探索多種產業融合模式,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通過推進農業內部融合、延伸農業產業鏈、拓展農業多種功能、發展農業新型業態等多種形式,結合當地資源稟賦、風土人情等實際,探索并總結一批適合不同地區的農村產業融合商業模式,努力構建農業與二三產業交叉融合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
(2)培育多元化產業融合主體,激發產業融合發展活力。探索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在農村產業融合中更好發揮作用的有效途徑,鼓勵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銷售,鼓勵家庭農場、種養大戶開展農產品直銷。支持龍頭企業通過直接投資、參股經營、簽訂長期供銷合同等方式建設標準化、規模化原料生產基地以及營銷設施,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3)健全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增值收益。圍繞股份合作、訂單合同、服務協作、流轉聘用等利益聯結模式,建立龍頭企業與農戶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鼓勵龍頭企業帶動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形成一體化經營組織聯盟。引導龍頭企業創辦或入股合作組織,支持農民合作社入股或興辦龍頭企業,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的分配方式,實現龍頭企業與農民合作社深度融合。
(4)創新體制機制,破解產業融合發展瓶頸約束。按照企業主導、政府支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完善農村產業融合投融資體制機制,吸引社會資本投入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立緊密合作關系,推廣產業鏈金融模式,加大信貸支持。挖掘農村資源資產資金潛力,探索通過“資源變股權、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把閑置和低效利用的農村資源、資金優化用于農村產業融合發展。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充分挖掘地域特色,圍繞農業內部融合、產業鏈延伸、功能拓展、新技術滲透、產城融合、多業態復合等六種類型,有針對性地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為統籌整合資源,強化示范效應,已認定或正在創建的農業科技園等園區,符合條件的,也可申請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為提高示范園創建的多樣性,確保多出經驗,避免類型過于單一或雷同,各省(區、市)要盡可能選擇不同類型進行試點示范,每種類型最多選擇1個。
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原則上由縣級政府申報創建,對隸屬于地市級政府的項目應由地市級政府申報創建,每個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只能申報創建1個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
申報創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申報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高度重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工作,已成立由主要領導掛帥的領導小組,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具備一定基礎,且建設示范園的意愿積極;
(2)示范園主導產業突出,具有較好基礎。其中,以農產品產加銷為主導產業的縣區申報農業產業鏈延伸型示范園,所在縣相關一二三產業總產值,東、中、西部地區應分別達到20億元、10億元、5億元以上,是縣域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示范園至少有1家以上國家級(或3家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入駐、或1個以上國家級(或3個省級)名牌產品或地理標志產品。以休閑體驗、旅游康養等為主導產業的縣區申報農業農村功能拓展型示范園,主導產業收入占示范園區GDP一半以上,年接待游客超過50萬人次。申報其他類型示范園,要在產業融合發展模式、機制等方面有創新、有亮點,在本省區具有顯著代表性。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脫貧縣的申報條件可適當放寬。
(3)示范園發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確,規劃布局合理、建設水平領先,產業特色鮮明、融合模式新穎,配套設施完善、組織管理高效,利益聯結緊密、示范作用顯著。
(4)示范園功能區布局合理,邊界清晰,規模適度。示范園要突出重點,強化核心區建設。核心區指生產、加工、服務業密集,能夠集中反映產業融合特點的區域,占地規模一般不超過5平方公里。不得簡單地將整個縣域或大部分鄉鎮劃為示范園范圍,確保有限的資源要素能夠集中集聚,提高建設成效。對于種植、養殖業為主的示范園,重點將核心種養區域納入創建范圍。
具體創建條件由各省(區、市)根據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細化確定。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縣創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
由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根據本省(區、市)創建條件,組織承建單位編制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方案,并評審確定最優項目后,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創建申請。省級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部門或專家對創建方案進行評審,按照競爭性選拔原則和本省區示范園控制數量,擇優確定示范園名單,并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后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創建名單。
按照“當年先創建、次年再認定”的原則,由縣(市、區、旗、農場)或地市政府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示范園名單,按照省級發展改革委評審通過的創建方案,組織開展示范園創建工作。創建工作滿一年后,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驗收合格的正式認定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對示范效果不顯著、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認定并撤銷創建資格,同時在下批次組織申報示范園創建工作時,相應減少該省(區、市)名額。
(1)編寫示范園創建申報書
(2)編寫示范園實施方案
(3)其他佐證資料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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