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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3-09-15 15: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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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效銜接。堅持把小農戶作為項目服務的主要對象,通過服務主體提供專業化、規模化服務,將先進適用的品種、技術、裝備等因素導入小農戶農業生產,解決小農戶經營方式粗放、生產效率低下等問題,讓小農戶成為適度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項目任務實施縣(市、區)安排服務小農戶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補助資金或面積,占比應不低于60%。
(四)補助資金使用不得出現以下情形。1.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購置設施裝備、安裝作業監測終端、建設信息化平臺、列支工作經費和培訓經費、發放普惠性補貼等非服務性環節。2.不得將經營主體或服務主體為自身流轉的土地提供作業服務納入補助范圍。3.兩家及以上經營主體或服務主體不得通過相互提供交叉作業服務獲取補助資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機構名義直接代理申報的資金項目,不得將財政補助資金用于支付中介費用。5.其他不符合項目任務補助資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三)支持環節。根據當地農業產業特點,因地制宜選擇農業生產關鍵環節和薄弱領域,確定支持的關鍵環節和服務內容。重點開展多環節托管、全程托管,支持糧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將大豆、玉米單產提升等先進適用技術作為重點內容,對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約環節和亟待推廣應用的關鍵生產技術,可支持服務主體開展單環節服務。對于當地市場機制運作已基本成熟,農戶已廣泛接受、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單一環節,應降低補助標準,逐步退出財政補助范圍。
(四)補助標準。原則上財政補助占服務價格的比例不超過30%,平原地區單季作物畝均各關鍵環節補助總量不超過100元;對脫貧地區、丘陵山區,原則上財政補助占服務價格的比例不超過40%,單季作物畝均各關鍵環節補助總量不超過130元。項目資金重在引導培育市場,確保農業社會化服務長期健康發展,補助標準不能影響服務價格的形成,不能干擾農業服務市場正常運行。要確定服務單個規模經營主體的補助資金上限,對接受服務的單個規模經營主體,補助資金上限為10萬元,防止政策壘大戶。
(五)補助方式。項目縣(市、區)要根據自身條件,制定具體補助方式和運行機制。面向小農戶開展的服務,補助資金可以補助服務主體,也可以補助農戶,堅持讓小農戶最終受益。直接補助服務主體的應要求服務主體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務費用,引導小農戶接受服務。要根據農戶認識和接受程度,結合當地市場的培育情況和成熟程度,逐步降低補助標準。
(二)選定服務主體。各項目縣(市、區)要堅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按照公平競爭、規范擇優的要求,在縣域內外通過政府招標采購、名錄庫主體遴選和專家評分競選等方式,確定服務主體承擔項目任務,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為培育一批服務能力強、服務范圍廣、市場化運營規范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創造良好市場條件,重點支持服務企業、有服務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家庭農場承擔項目。優先支持安裝農機監測傳感器的服務主體、省級重點服務組織承擔項目。承擔2023年度供銷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的服務主體,由縣級供銷合作社在供銷社主體名錄庫中遴選確定,需為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基層供銷合作社或社有企業。項目縣(市、區)選擇的單環節服務主體原則上不少于3個,鼓勵服務主體跨區域開展服務。
(三)組織項目實施。各項目縣(市、區)要推廣應用省級相關示范文書,選定的服務主體要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服務合同要明確服務地塊、服務面積、服務內容、作業時間、質量要求、收費標準、補助標準、質檢驗收和違規責任等內容。服務主體按照服務合同要求提供相關服務。各項目縣(市、區)要嚴格按照“綜合托管系數”核算各環節的服務面積,確保項目任務面積保質保量完成。其中耕=0.36×服務面積;種=0.27×服務面積;防=0.1×服務面積;收=0.27×服務面積。未確定系數的環節,應參照耕種防收各環節系數并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后確定。
(四)開展項目驗收。各項目縣(市、區)應按照環節進行驗收,農業農村部門、供銷合作社分別會同財政部門對服務主體每一個服務環節提供的服務面積、服務質量進行科學核驗。對服務面積、服務質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等情況的,要及時取消其服務資格,并追究違約責任。
(五)撥付補助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各項目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供銷合作社分別按程序申報補助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服務合同實際作業量和補助標準撥付項目資金。
(六)開展績效考核。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供銷合作社分別會同財政部門對照《縣級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項目績效評價表》(見附件3),收集整理縣級在組織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相應證明材料,開展自評打分和績效自查自評,主要對項目方案、組織實施、績效完成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項目方案重點考核其完整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組織實施重點考核開展宣傳培訓、制度建設等情況;績效自評重點考核生產托管面積完成情況和實施環節、服務對象是否合規等。項目績效自查自評完成后,要形成本縣年度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參考提綱見附件4)。自評報告包括項目實施情況、主要做法、取得成效、主要問題及意見建議、評價結論等。各項目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供銷合作社分別對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加強項目監管。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供銷合作社要按照誰安排工作任務誰負責的原則,強化項目監管,防止項目被分包、轉包。市(州)農業農村部門、供銷合作社要堅持項目月調度制度,指導督促項目縣(市、區)自2023年10月起每月通過“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完成資金支出和績效任務數據填報,確保各項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供銷合作社承擔的項目要進行監督,牽頭指導供銷合作社完成項目實施。
(三)加強資金監管。各市(州)和項目縣(市、區)要切實加強資金監管,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嚴格資金撥付程序,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要按照“完成一個環節、驗收一個環節、報賬一個環節”的要求,及時組織項目驗收并撥付資金,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率。對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和拖延撥付項目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四)加強績效評價。項目縣(市、區)要做好項目實施總結工作,總結分析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要收集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證明材料,對項目方案、組織實施、指標完成情況等方面開展自查自評,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市(州)負責對各項目縣(市、區)的項目內容開展情況、實施效果、驗收情況、資金兌付、檔案資料存檔情況等進行核查驗收和績效考評。項目縣(市、區)應在2023年12月31日前將績效自評報告、《縣級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項目績效評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正式文件報送市(州)農業農村部門、供銷合作社,市(州)匯總后及時向農業農村廳、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報送項目相關材料。市(州)所轄縣(市、區)僅由農業農村部門承擔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的,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僅向農業農村廳報送項目相關材料。報送情況納入績效評價范圍,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和項目縣(市、區)確定的重要依據。
(五)加強信息化應用。各項目縣(市、區)要依托中國農業社會化服務平臺,建立完善縣域農業生產托管服務主體名錄庫,將服務能力強、服務效果好、運營管理規范、并且服務質量和價格得到服務對象認可和好評的服務主體,納入名錄庫管理,予以重點扶持。對服務面積弄虛作假、服務質量嚴重不達標、農民投訴較多的服務主體,一律清退出服務主體名錄庫,五年內取消其承擔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資格。要積極探索將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或作業監測終端的監測數據作為作業補助面積核定、相關補貼資金發放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落實公示公開。嚴格按照項目公示公開要求,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和供銷合作社要及時將中央財政支農政策和省級實施方案向社會公開,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申報指南、項目內容、補貼標準、項目主體、資金安排以及農業農村、供銷合作社、財政部門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保障涉農主體知情權和選擇權。要強化政策宣傳,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外提供服務,加強對小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服務對象的積極指導,引導廣大農戶和服務組織積極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
附件:1.2023年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縣(市、區)任務清單
2.2023年xxx縣(市、區)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組
織實施方案
3.縣級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績效評價表
4.2023年度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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