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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2-09-08 10: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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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的規定:旅游項目中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促進鄉村旅游發展提質升級行動方案(2018-2020年)》(發改綜合〔2018〕1465號)的規定:經市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認定為僅在年度內特定旅游季節使用土地的鄉村旅游停車設施,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相關設施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與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影響農業種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設永久設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超出特定旅游季節未恢復原狀的,由市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
《關于促進自駕車旅居車旅游發展的若干意見》(旅發〔2016〕148號)的規定:對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特定功能區,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管理。
發改綜合〔2018〕1465號文件的規定:對使用“四荒地”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建設的鄉村旅游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情形)產業發展允許依法依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于相關產業發展的按照試點政策規定執行。
根據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政策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產業用地,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一)依據國辦發〔2019〕5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等的規定:養老機構可依法依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
(二)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6〕84號)的規定:各省(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依據《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2號)的規定: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民宿民俗、創意辦公、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等農業農村體驗活動場所。
(四)依據發改綜合〔2018〕1465號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參與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五)依據《關于促進鄉村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意見》(文旅資源發〔2018〕98號)的規定:鼓勵通過流轉等方式取得屬于文物建筑的農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統一保護開發利用。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前提下,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農房,按照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鄉村旅游接待和活動場所。
(六)依據旅發〔2016〕148號文件的規定: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規劃區外的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其公共停車場、各功能區之間的連接道路、商業服務區、車輛設備維修及醫療服務保障區、廢棄物收納與處理區等功能區可與農村公益事業合并實施,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農業項目的落成過程中,及時的掌握用地政策、方向和項目區域的政府用地空間規劃,對項目的發展有長遠的戰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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